- A+
設置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是指在抗震墻底部的一定高度內,適當提高承載力和加強抗震構造措施。彎曲型和彎剪型結構的抗震墻,塑性鉸一般出現在墻肢底部,將塑性鉸及其以上的一定高度范圍作為加強部位,在此范圍內采取增加邊緣構件箍筋和墻體橫向鋼筋等加強措施,避免墻肢剪切破壞,改善整個結構的抗震性能。
首先還是老生常談的,大家要熟悉一下我們的學習體系和路徑,深入理解規范體系,才談得上“按規范執行”。
工程概念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訂版] > 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規定
6.1.10 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的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從地下室頂板算起。
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其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框支層加框支層以上兩層的高度及落地抗震墻總高度的1/10二者的較大值。其他結構的抗震墻,房屋高度大于24m時,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可取底部兩層和墻體總高度的1/10二者的較大值;房屋高度不大于24m時,底部加強部位可取底部一層。
3 當結構計算嵌固端位于地下一層的底板或以下時,底部加強部位尚宜向下延伸到計算嵌固端。
機理
條文說明:
6.1.10 延性 抗震墻一般控制在其底部即計算嵌固端以上一定高度范圍內屈服、出現塑性鉸。設計時,將墻體底部可能出現塑性鉸的高度范圍作為底部加強部位,提高其受剪承載力,加強其抗震構造措施,使其具有大的彈塑性變形能力,從而提高整個結構的抗地震倒塌能力。
89規范的底部加強部位與墻肢高度和長度有關,不同長度墻肢的加強部位高度不同。為了簡化設計,2001規范改為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僅與墻肢總高度相關。本次修訂,將“墻體總高度的1/8”改為“墻體總高度的1/10”;明確加強部位的高度一律從地下室頂板算起;當計算嵌固端位于地面以下時,還需向下延伸,但加強部位的高度仍從地下室頂板算起。
此外,還補充了高度不超過24m的多層建筑的底部加強部位高度的規定。
有裙房時,按本規范第6.1.3條的要求,主樓與裙房頂對應的相鄰上下層需要加強。此時,加強部位的高度也可以延伸至裙房以上一層。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 3-2010 > 7 剪力墻結構設計 > 7.1 一般規定
條文說明:
7.1.4 抗震設計時,為保證剪力墻底部出現塑性鉸后具有足夠大的延性,應對可能出現塑性鉸的部位加強抗震措施,包括提高其抗剪切破壞的能力,設置約束邊緣構件等,該加強部位稱為“底部加強部位”。
規范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訂版] > 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 6.2 計算要點
6.2.8 一、二、三級的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其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應按下式調整:
9度的一級可不按上式調整,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式中:
V——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截面組合的剪力設計值;
Vw——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截面組合的剪力計算值;
Mwua——抗震墻底部截面實配的抗震受彎承載力所對應的彎矩值,根據實配縱向鋼筋面積、材料強度標準值和軸力等計算;有翼墻時應計入墻兩側各一倍翼墻厚度范圍內的縱向鋼筋;
Mw——抗震墻底部截面組合的彎矩設計值;
ηvw——抗震墻剪力增大系數,一級為 1.6,二級為 1.4,三級為 1.2。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訂版] > 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 6.2 計算要點
6.2.7 抗震墻各墻肢截面組合的內力設計值,應按下列規定采用:
1 一級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 以上部位,墻肢的組合彎矩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其值可采用1.2。剪力相應調整。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 3-2010 > 7 剪力墻結構設計 > 7.2 截面設計及構造
7.2.5 一級剪力墻的底部加強部位以上部位,墻肢的組合彎矩設計值和組合剪力設計值應乘以增大系數,彎矩增大系數可取為1.2,剪力增大系數可取為1.3。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訂版] > 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 6.4 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6.4.1 抗震墻的厚度,一、二級不應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三、四級不應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5;無端柱或翼墻時,一、二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三、四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
底部加強部位的墻厚,一、二級不應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三、四級不應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無端柱或翼墻時,一、二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2,三、四級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訂版] > 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 6.5 框架-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6.5.1 框架-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厚度和邊框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的厚度不應小于16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20,底部加強部位的抗震墻厚度不應小于200mm且不宜小于層高或無支長度的1/16。(對應于剪力墻結構一、二級)
2 有端柱時,墻體在樓蓋處宜設置暗梁,暗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墻厚和400mm的較大值;端柱截面宜與同層框架柱相同,并應滿足本規范第6.3節對框架柱的要求;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的端柱和緊靠抗震墻洞口的端柱宜按柱箍筋加密區的要求沿全高加密箍筋。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訂版] > 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 6.4 抗震墻結構的基本抗震構造措施
6.4.3 抗震墻豎向、橫向分布鋼筋的配筋,應符合下列要求:(強條)
1 一、二、三級抗震墻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25%,四級抗震墻分布鋼筋最小配筋率不應小于0.20%。
注:高度小于24m且剪壓比很小的四級抗震墻,其豎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應允許按0.15%采用。
2 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3%。
6.4.4 抗震墻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配置,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抗震墻的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間距不宜大于300mm,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落地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間距不宜大于200mm。
2 抗震墻厚度大于140mm時,其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應雙排布置,雙排分布鋼筋間拉筋的間距不宜大于600mm,直徑不應小于6mm。
3 抗震墻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的直徑,均不宜大于墻厚的1/10且不應小于8mm;豎向鋼筋直徑不宜小于10mm。
6.4.5 抗震墻兩端和洞口兩側應設置邊緣構件,邊緣構件包括暗柱、端柱和翼墻,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2 底層墻肢底截面的軸壓比大于表6.4.5—1規定的一、二、三級抗震墻,以及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的抗震墻,應在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的上一層設置約束邊緣構件,在以上的其他部位可設置構造邊緣構件。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配箍特征值、箍筋和縱向鋼筋宜符合表6.4.5—3的要求。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訂版] > 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 6.1 一般規定
6.1.9 抗震墻結構和部分框支抗震墻結構中的抗震墻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宜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框支部分落地墻的兩端(不包括洞口兩側)應設置端柱或與另一方向的抗震墻相連。
2 較長的抗震墻宜設置跨高比大于6的連梁形成洞口,將一道抗震墻分成長度較均勻的若干墻段,各墻段的高寬比不宜小于3。
3 墻肢的長度沿結構全高不宜有突變;抗震墻有較大洞口時,以及一、二級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洞口宜上下對齊。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 GB 50011-2010[2016年修訂版] > 6 多層和高層鋼筋混凝土房屋 > 6.7 筒體結構抗震設計要求
6.7.2 框架-核心筒結構的核心筒、筒中筒結構的內筒,其抗震墻除應符合本規范第6.4節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墻的厚度、豎向和橫向分布鋼筋應符合本規范第6.5節的規定;筒體底部加強部位及相鄰上一層,當側向剛度無突變時不宜改變墻體厚度。
2 框架-核心筒結構一、二級筒體角部的邊緣構件宜按下列要求加強:底部加強部位,約束邊緣構件范圍內宜全部采用箍筋,且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宜取墻肢截面高度的1/4,底部加強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圍內宜按轉角墻的要求設置約束邊緣構件。
3 內筒的門洞不宜靠近轉角。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JGJ 3-2010 > 9 筒體結構設計 > 9.2 框架-核心筒結構
9.2.2 抗震設計時,核心筒墻體設計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底部加強部位主要墻體的水平和豎向分布鋼筋的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0%;
2 底部加強部位角部墻體約束邊緣構件沿墻肢的長度宜取墻肢截面高度的1/4,約束邊緣構件范圍內應主要采用箍筋;
3 底部加強部位以上角部墻體宜按本規程7.2.15條的規定設置約束邊緣構件。
總結
1、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突出 延性;一、二、三級的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加大抗剪承載力。一級抗震墻的底部加強部位 以上部位彎矩剪力均增大。
2、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不同結構形式的特殊要求總結如下:
3、《高規》,抗震墻底部加強部位,不同結構形式的特殊要求總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