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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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并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筑經抗震設防后,減輕建筑的地震破壞,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制定本規范。

按本規范進行抗震設計的建筑,其抗震設防目標是:當遭受低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可繼續使用,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預估的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1.0.2 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

1.0.3 本規范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 6、7、8 和 9 度地區建筑工程的抗震設計及隔震、消能減震設計。抗震設防烈度大于 9 度地區的建筑和行業有特殊要求的工業建筑,其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執行。

注:本規范一般略去“抗震設防烈度”字樣,如“抗震設防烈度為 6 度、7 度、8 度、9 度”,簡稱為“ 6 度、7 度、8 度、9 度”。
1.0.4 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

1.0.5 一般情況下,抗震設防烈度可采用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地震基本烈度(或與本規范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對應的烈度值)。

1.0.6 建筑的抗震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要求外,尚應符合國 家現行的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全文:《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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