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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99號)
《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2年3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1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防震減災規劃
第三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四章?地震災害預防
第五章?地震應急救援
第六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防御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預警、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等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防震減災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主要用于地震監測臺網以及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地震災害防御基礎工作、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地震應急準備、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培訓、防震減災科技創新與成果應用、地震群測群防等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抗震救災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協調、部署、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承擔。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應急、發展改革、住建、財政、教育、衛生健康、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利、公安、科技、文旅、廣電、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
第七條?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參加抗震救災志愿服務。
第八條?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防震減災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提高防震減災科技水平。支持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相關企業研究開發、推廣使用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應急救援需要的經濟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施、新裝備。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
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為本省防震減災宣傳周。
鼓勵家庭和個人常備地震應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地震災害損失。
第二章?防震減災規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防震減災規劃,將其作為本級人民政府專項規劃,并保證規劃的實施。
第十一條?防震減災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地實際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防震減災規劃應當明確地震監測預報預警、震害防御、應急救援、科技創新、保障措施等方面的重點項目。
防震減災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防震減災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地震監測預報
第十四條?地震監測臺網和地震預警系統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
全省地震監測臺網由國家級地震監測臺網、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縣級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是全省地震監測臺網的補充。
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建設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臺網總體規劃和本省地震監測工作實際需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縣級地震監測臺網建設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建設規劃制定,經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地震監測臺網和地震預警系統的建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保證建設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