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進行隔震設計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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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規定,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國家鼓勵在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中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根據條例要求主要有以下幾條:

1、進行隔震設計的建筑一般是位于高烈度區或是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高烈度區一般是指8°、9°抗震設防區域;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是指對我國人口稠密、經濟發達,十年左右(或更長一段時間)可能發生6級以上破壞性地震,應重點加強監視和采取防御措施的,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確定性地區。

目前有12個全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9個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城市,另外還有一些省級自行確定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

2、進行隔震設計的建筑需要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正常的使用不能中斷。

3、進行隔震設計的建筑還有一些是需要重點保護的人群使用的一些建筑。

4、進行隔震設計的建筑另外還包括一些國家鼓勵、個人自愿的建筑工程。

來源:石上清泉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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