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抗震設計要求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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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的抗震設計規定主要經歷了3個階段:1974年以前,1974~1997年,1997年以后。目前抗震設計規范每隔若干年均會做修改。

第一個階段的抗震規范是以經驗法則來定設計地震力;第二個階段的抗震規范是隨振動力學、結構動力的研究,設計地震力已不再是固定的常數值,而會依結構特性與地質情況而改變;第三個階段,抗震設計規范除規定設計地震力的大小外,尚再加規定結構體須采延性、減震或隔震的觀念來進行構件與結構系統的設計,并訂定須遵守的耐震延性細節,以及隔減震的設計方式。

2000年臺灣地區《建筑耐震設計規范》和《橋梁設計規范》分別進行了修編,在維持對結構抗震概念設計要求的同時,對設計地震力進行調整。將地區系數Z調整為0.23~0.33。

臺灣地區分別在2005年和2008年分別對上述兩本規范進行了修編。依據上述各階段抗震設計規范的公式,如以臺北與臺中為例,其設計地震力的剪力系數變化情形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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