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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基處理技術規(guī)范
8.3.1 砂石樁施工可采用振動沉管、錘擊沉管或沖擊成孔等成樁法。當用于消除粉細砂及粉土液化時,宜用振動沉管成樁法
8.3.2 施工前應進行成樁工藝和成樁擠密試驗。當成樁質量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應在調整設計與施工有關參數(shù)后,重新進行試驗或改變設計。
8.3.3 振動沉管成樁法施工應根據(jù)沉管和擠密情況,控制填砂石量、提升高度和速度、擠壓次數(shù)和時間、電機的工作電流等。
8.3.4 施工中應選用能順利出料和有效擠壓樁孔內砂石料的樁尖結構。當采用活瓣樁靴時,對砂土和粉土地基宜選用尖錐型;對粘性土地基宜選用平底型;
一次性樁尖可采用混凝土錐形樁尖。
8.3.5 錘擊沉管成樁法施工可采用單管法或雙管法。錘擊法擠密應根據(jù)錘擊的能量,控制分段的填砂石量和成樁的長度。
8.3.6 砂石樁的施工順序:對砂土地基宜從外圍或兩側向中間進行,對粘性土地基宜從中間向外圍或隔排施工;在既有建(構)筑物鄰近施工時,應背離建(構)筑物方向進行。
8.3.7 施工時樁位水平偏差不應大于0.3倍套管外徑;套管垂直度偏差不應大于1%。
8.3.8 砂石樁施工后,應將基底標高下的松散層挖除或夯壓密實,隨后鋪設并壓實砂石墊層。
8.4.1 應在施工期間及施工結束后,檢查砂石樁的施工記錄。對沉管法,尚應檢查套管往復擠壓振動次數(shù)與時間、套管升降幅度和速度、每次填砂石料量等項施工記錄。
8.4.2 施工后應間隔一定時間方可進行質量檢驗。對飽和粘性土地基應待孔隙水壓力消散后進行,間隔時間不宜少于28d;對粉土、砂土和雜填土地基,不宜少于7d。
8.4.3 砂石樁的施工質量檢驗可采用單樁載荷試驗,對樁體可采用動力觸探試驗檢測,對樁間土可采用標準貫入、靜力觸探、動力觸探或其他原位測試等方法進行檢測。樁間土質量的檢測位置應在等邊三角形或正方形的中心。檢測數(shù)量不應少于樁孔總數(shù)的2%。
8.4.4 砂石樁地基竣工驗收時,承載力檢驗應采用復合地基載荷試驗。
8.4.5 復合地基載荷試驗數(shù)量不應少于總樁數(shù)的0.5%,且每個單體建筑不應少于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