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規定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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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環節的負責部門全面追責,違反《條例》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

1、監管部門

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2、建設單位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設計、施工等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設計單位

違反本條例規定,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未按照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意見進行施工圖設計;(二)未在初步設計階段將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專篇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三)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圖設計。”

4、施工單位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單位及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措施施工質量的管理,確保質量責任可追溯。四五設計網www.45te.com

5、隔震減震裝置生產及使用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任何人員或單位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拆除抗震隔震裝置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個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7、鑒定單位

違反本條例規定,抗震性能鑒定單位未按照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鑒定,或者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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