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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閩建科〔2024〕29號
各設區市住建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提高房屋抗震防災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省住建廳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國家有關規定,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7月5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進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提高房屋抗震防災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隔震減震技術應用,是指為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簡稱“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提供隔震減震裝置,以及從事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維護等活動。
第三條?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鼓勵在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新建房屋建筑工程中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提高房屋抗震性能。
對前款規定的已經建成的房屋建筑工程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經充分論證后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保證其抗震性能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
第四條?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本省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檢測檢驗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以及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對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負責。
第二章 生產與檢驗
第六條?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應當對其產品質量負責,確保其符合有關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生產的隔震減震裝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型式檢驗,取得型式檢驗合格報告,并在應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前進行出廠檢驗。
鼓勵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七條?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唯一編碼制度和產品檢驗合格印鑒制度,采集、儲存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檢測等信息,確保隔震減震裝置質量信息可追溯。
第八條?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應當參加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的技術交底、圖紙會審及隔震減震子分部工程驗收,并積極配合工程各方主體做好隔震減震裝置技術服務,編制隔震減震工程使用說明書。
第三章 勘察、設計與審查
第九條?對于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設單位無法確定工程項目是否位于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時,應當在項目建設初期向當地負責地震工作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咨詢。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進行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標和工程發包時,應當在招標文件和設計、施工合同中明確要求采用隔震減震技術。
第十一條?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文件中說明抗震場地類別,對場地地震效應進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選址、不良地質處置等建議。
承擔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的設計單位,應具備甲級房屋建筑工程設計資質,項目結構專業設計負責人應具備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設計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階段將隔震減震設計納入抗震設防專篇,對隔震減震裝置技術性能、檢驗檢測、施工安裝和使用維護等提出明確的技術要求,并作為設計文件組成部分。
第十二條?對于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超限高層建筑工程,超限高層抗震設防審批部門在組織抗震設防專項技術審查時,應當將隔震減震技術措施和結構體系的合理性作為重要審查內容。
第十三條?承擔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的機構,應為具備超限高層審查能力的一類房屋建筑工程審查機構。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重點對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的結構體系、隔震減震設計、計算書和隔震減震產品技術參數、連接件及子結構、構造措施等進行審查。對于超限高層建筑工程采用隔震減震技術的,還應當將抗震設防審批意見執行情況作為重要審查內容。
第四章 施工、監理與檢測
第十四條?實行施工總承包的,隔震減震裝置屬于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應當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CAD素材網www.45te.com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在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前應當組織圖紙會審,設計單位就隔震減震技術措施向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做好設計交底,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對隔震減震裝置安裝施工進行詳細說明。
施工單位應當結合工程實際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指導隔震減震裝置及其構造措施的安裝施工。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通過后方可進行安裝施工。專家論證會可參照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論證要求進行。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隔震減震裝置及其構造措施施工,強化施工質量過程控制,落實設計圖紙會審中的交底措施。
第十七條?監理單位應當針對工程的具體情況制定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隔震減震裝置安裝階段應當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內容實施旁站監理。
第十八條?隔震減震裝置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見證下進行取樣,送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裝。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隔震減震裝置。CAD自學網www.sx1c.com
第十九條?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建立隔震減震裝置檢測數據、檢測影像資料及檢測報告記錄與留存制度,對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
第二十條?隔震減震裝置作為結構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應當在安裝完成后,由建設單位組織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下一道施工工序。
第二十一條?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設計單位標識隔震減震裝置以及預留隔震溝、隔震縫和柔性連接等構造措施的部位,并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標明工程抗震設防烈度和隔震減震類別等重要信息。
第二十二條?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設計單位、隔震減震裝置生產企業,編制隔震減震裝置使用說明書,并在移交房屋時提供給房屋所有權人。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建立隔震減震裝置質量可追溯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對隔震減震裝置采購、勘察、設計、進場檢測、安裝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的信息資料進行采集和儲存,并納入建設項目檔案。
第五章 維護與改造
第二十四條?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規定對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需要進行維修、改造的,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建設單位提供相關勘察、設計、咨詢、施工服務。
涉及隔震減震裝置變動的維修改造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手機游戲下載www.diuta.com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大對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的巡查力度,重點檢查進入施工現場的隔震減震裝置的產品型式檢驗合格報告和質量檢測報告,檢查隔震減震裝置以及預留隔震溝、隔震縫和柔性連接等構造措施的安裝和施工情況。
第二十七條?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建筑工程應用隔震減震技術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電子檔案,加強動態跟蹤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隔震減震技術和管理人員的培訓,將隔震減震技術應用知識作為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提升從業人員隔震減震技術應用能力,保障隔震減震房屋建筑工程質量。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烈度設防地區:是指抗震設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的地區。
(二)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是指未來5至10年內存在破壞性地震危險或者受破壞性地震影響,可能造成嚴重的地震災害損失的地區和城市。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和震害預測結果,提出確定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第三條有關建筑是指:
(一)學校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幼兒園、小學、中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大學、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學用房以及學生宿舍和食堂。
(二)醫院建筑:包括但不限于三級醫院中承擔特別重要醫療任務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二、三級醫院的門診、醫技、住院用房,具有外科手術室或急診科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醫療用房,縣級及以上急救中心的指揮、通信、運輸系統的重要建筑,縣級及以上的獨立采供血機構的建筑;以及為上述醫療建筑在抗震救災中能正常使用提供供電、供水、供氧等的配套建筑。
(三)養老機構建筑:包括但不限于獨立建造的養老院、老年養護院、老年活動中心、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醫養中心等以老年人為主進行生活或者開展活動的養老機構建筑。當養老機構與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時,養老機構面積超過總建筑面積50%的,或者養老機構建筑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或者設計總床位或老年人總數不少于20床(人)的,參照養老機構建筑執行。
第三十一條?各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抗震設防工作實際,結合本實施細則細化制定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9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來源 |?福建省住建廳 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