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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減隔震政策
為加強烏魯木齊市隔震建筑工程的技術管理,確保隔震建筑工程質量,增強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從業人員和單位執行國家及我市相關技術規程的規范性,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烏魯木齊市隔震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驗收與維護。隔震建筑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隔(減)震裝置的質量要求,應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廣應用減隔震技術的若干意見(暫行)》(建質[2014]25 號)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建廳關于加快自治區減隔震技術應用
的通知》(新建抗[2014]2 號文件)及烏魯木齊市建委《關于加強烏魯木齊市建筑工程應用減隔震技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烏建發[2015]128 號)文件中的相關規定。隔震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在未取得規定部門審查合格書之前,不得用于施工,嚴禁邊設計、邊施工。本規定主要依據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及其相關規范、規程,同時采用了最新研究成果中部分較為成熟的意見,當本規定中規定及建議與后期頒布的規范、規程等標準及自治區建設廳頒布的《建筑隔震技術應用導則》中的內容相抵觸時,按后期標準的規定執行。
下載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筑隔震技術應用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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