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II類場地”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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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與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規范》第2.2.2條:各地區遭受的地震影響,應采用相應于抗震設防烈度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應符合下列規定:各地區抗震設防烈度與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對應關系應符合表2.2.2-1的規定。

疑問:上表中在抗規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前面加了“II類場地”,有的資料提到是否要根據場地類別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附錄E調整基本地震加速度,進而調整本規范4.2.2條的水平地震影響系數最大值?

答:“II類場地”即所謂的一般場地;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中目前還沒有要求按《區劃圖》附錄E中與場地相關的加速度進行設計。專家雖然都比較認可場地對加速度有影響,且需要進行調整,但對定量指標仍存在一定分歧,因此《區劃圖》附錄E僅作為參考資料,不作為規范條文要求。

目前抗規是通過抗震措施的方式進行調整,并未要求按場地對地震力調整。例如,建筑場地為Ⅰ類,對丙類的建筑應允許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建筑場地為Ⅲ、Ⅳ類時,對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宜分別按抗震設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時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構造措施。

※注意:調整地震力和調整抗震措施均為考慮場地對加速度的影響。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不能隨意進行疊加調整,大家在進行調整時要保持調整思路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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