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防震減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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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地震應急救援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地震應急預案和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鼓勵村民委員會、社區就搶救壓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臨時安置受災群眾、報送災情信息等制定地震應急處置方案。

各級人民政府的地震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政府有關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下列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一)通信、電力、供水、排水、供氣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二)鐵路、公路、機場、港口、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經營管理單位;

(三)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商場、會展、會議中心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石油化工、礦山、水利、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強腐蝕性、放射性、核電、三級以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等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危險物品、工程項目或者設施的生產經營管理單位;

(五)金融、廣播電視、重要綜合信息存儲中心等單位;

(六)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市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七)因地震災害可能產生嚴重后果或者影響的其他單位。

制定地震應急預案的單位每年應當組織至少一次地震應急演練,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修訂地震應急預案,并按照原程序報送備案。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應急救援物資、應急處置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制度。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本級財政預算安排抗震救災資金,儲備救災物資。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裝備、器材,并定期進行補充更新。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對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演練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地震預報意見發布后,省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可以宣布有關區域進入臨震應急期,該區域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加強震情監視,及時報告、通報震情變化;

(二)組織交通、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水利、電力、通信以及供水、供氣等基礎設施和核電、堤壩、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管理單位立即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三)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

(四)適時組織群眾疏散和重要財產轉移;

(五)采取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措施;

(六)加強地震應急知識和避險技能宣傳;

(七)督促落實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第四十八條?地震災害發生后,地震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地震應急預案,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將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報省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不得遲報、謊報、瞞報。

地震震情、災情和抗震救災等信息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發布。

第四十九條?地震災害發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迅速查清受災情況,提出地震應急救援力量的配置方案,除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緊急措施外,還應當根據救災需要采取下列緊急措施:

(一)撤離危險地區的人員;

(二)設定警戒區域,禁止非應急人員進入;

(三)組織有關企業生產應急救援物資,組織、協調社會力量提供援助;

(四)向單位和個人征用、調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

(五)組織調配志愿者和災區有能力的人員有序參加抗震救災活動,并為其提供信息和后勤保障等服務。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發生地震災害的區域加強地震監測,在地震現場設立流動觀測點,及時分析、判定地震活動趨勢,為抗震救災工作提供依據。

  第六章?地震災后恢復重建

第五十一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地震災害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開展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

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住建、水利、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共同完成。

地震災害損失評估報告經省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委員會評定后,報省人民政府。

第五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強以上破壞性地震科學考察工作,編制地震災區活動斷層分布圖和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為過渡性安置、災后恢復重建和修訂完善有關建設工程抗震標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第五十五條?特別重大地震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經國務院批準后組織實施。

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地震災區人民政府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特別是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辦理地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的規劃、用地、建設施工等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按照方便群眾、簡化手續、提高效率的原則,依法及時予以辦理。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考核,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應急、地震、發展改革、財政、住建、自然資源、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下列防震減災工作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一)防震減災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二)地震監測設施與地震觀測環境保護;

(三)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

(四)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與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五)開展地震活動斷層探察、區域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劃圖編制工作情況;

(六)地震應急預案的編制與地震應急演練;

(七)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建設與培訓;

(八)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九)抗震救災指揮系統與技術保障系統建設;

(十)應急救援裝備與物資儲備調用體系建設;

(十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地區強化防震減災工作措施;

(十二)防震減災宣傳教育;

(十三)防震減災經費的使用。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抗震救災所需食品、藥品、建筑材料等物資的質量、價格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條?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應急、民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以及社會捐贈款物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防震減災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進行調查,依法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照本條例規定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防震減災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地震監測臺網,是由若干地震監測臺站組成的用于地震信息檢測、傳輸和處理的地震觀測網絡。

地震預警系統,是由密集地震監測臺網和快速信息處理系統構成的在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前,向該區域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技術系統。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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