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適用于多高層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及鋼-混凝土組合結構的隔震建筑設計。
6.1.2隔震建筑宜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對建筑高度的規定,當建筑高度超過150m時,應進行論證并采取有效的抗傾覆措施。
6.1.3隔震結構的抗震措施可按底部剪力比及相應的抗震設防烈度確定;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相應設防烈度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隔震結構底部剪力比大于0.5時,隔震結構應按本地區設防烈度規定采取相應的抗震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
2 隔震結構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時,上部結構可按本地區設防烈度降低1度確定抗震措施;
3 與豎向地震作用有關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按本地區設防烈度的規定,不得降低。
6.1.4隔震建筑下部結構的抗震措施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層間隔震結構位于地面以上的下部結構,其豎向投影向外延伸一跨范圍內的所有豎向構件均屬于關鍵構件,抗震設防烈度6、7度時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抗震等級為二級、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結構的抗震等級為一級,抗震設防烈度8、9度時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抗震等級為一級、鋼筋混凝土抗震墻結構的抗震等級為一級;外延伸一跨范圍以外結構的抗震等級按抗震建筑采用。
2 層間隔震結構,地下室地下一層抗震等級應與地面上一層相同,以下各層結構抗震等級可逐漸降低,但不得小于三級。
3 基底隔震結構,當隔震層設置在地下室柱或墻頂時,隔震層所在的地下室地下一層抗震等級應與隔震層上一層抗震等級相同,以下各層結構抗震等級可逐漸降低,但不得小于三級。
6.1.5高層及復雜隔震結構隔震支座應進行施工階段的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