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的建筑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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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應當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新建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應當采用隔震減震技術,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不喪失建筑功能。國家鼓勵在裝配式建筑中應用隔震減震技術,提高抗震性能。

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的建筑有什么要求?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建設工程抗震監管職責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建設工程或者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二)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檢查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資料;

(四)對抗震結構材料、構件,隔震減震裝置實施抽樣檢測;

(五)查封涉嫌違反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施工現場;

(六)發現可能影響抗震質量的問題時,責令相關單位進行必要的檢測、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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