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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減隔震百科
柱軸壓比不宜超過下表的規(guī)定;建造于Ⅳ類場地且較高的高層建筑,柱軸壓比限值應適當減小:
結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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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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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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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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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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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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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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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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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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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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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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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剪力墻結構、筒體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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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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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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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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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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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框支剪力墻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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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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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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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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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軸壓比指柱組合的軸壓力設計值與柱的全截面面積和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乘積之比值;對本規(guī)范規(guī)定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的結構,可取無地震作用組合的軸力設計值計算;
2.表內(nèi)限值適用于混凝土強度等級不高于C60的柱;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65-C70時,軸壓比限值應降低0.05;當混凝土強度等級為C75-C80時,軸壓比限值應降低0.10;
3.表內(nèi)限值適用于剪跨比大于2的柱;剪跨比不大于2但不小于1.5的柱,軸壓比限值應降低0.05;剪跨比小于1.5的柱,軸壓比限值應專門研究并采取特殊構造措施;
4.沿柱全高采用井字復合箍且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間距不大于100mm、直徑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復合螺旋箍、螺旋間距不大于10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2mm,或沿柱全高采用連續(xù)復合矩形螺旋箍、螺旋凈距不大于80mm、箍筋肢距不大于200mm、直徑不小于10mm,軸壓比限值均可增加0.10;
5.在柱的截面中部附加芯柱,其中另加的縱向鋼筋的總面積不少于柱截面面積的0.8%,軸壓比限值可增加0.05;此項措施與注3的措施共同采用時,軸壓比限值可增加0.15,但箍筋的體積配箍率仍可按軸壓比增加0.10的要求確定;
6.軸壓比限值不應大于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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