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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能減震建筑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GB 50223,國家及河北省相關文件確定其抗震設防類別
及抗震設防標準。
消能減震結構的抗震設防目標除應綜合考慮抗震設防類別、設防水準、使用功能等因素外,尚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特殊類建筑的抗震設防目標應進行專項論證;
2 保證發生本區域設防地震時能夠滿足正常使用要求的建筑,其抗震設防目標應選用第二類;
3 其他建筑的抗震設防目標不應低于第一類。
確定消能減震結構設計方案時,消能部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能部件宜根據需要沿結構主軸方向設置,形成均勻合理的結構體系;
2 消能部件宜設置在層間變形或速度較大的位置;
3 消能部件的設置,應便于檢查、維護和替換,設計文件應注明消能器使用的環境、檢查和維護要求。
消能器的選擇應考慮結構類型、使用環境、結構控制參數等因素,根據結構在地震作用時預期的結構位移或內力控制要求,選擇不同類型的消能器。
應用于消能減震結構中的消能器應具有型式檢驗報告和產品合格證,消能器的性能參數和數量應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消能器的抽樣和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消能器的抽樣應根據設計文件和本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
2 消能器的抽樣檢驗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
消能部件的安裝可在主體結構完成后進行或在主體結構施工時進行,消能器安裝后不應出現影響消能器正常工作的變形,且計算分析時應考慮消能部件安裝次序的影響。
消能部件的耐久性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 和《鋼結構設計標準》GB 50017 的規定,承受豎向荷載作用的消能器應按主體結構要求進行防火處理。
消能減震結構遭遇地震或經過火災高溫環境后,應對消能器進行檢查和維護,必要時應進行更換。
高度超過 80m 的大型消能減震公共建筑,應按照規定設置建筑結構的地震反應監測系統,建筑設計應預留監測儀器和線路的位置及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