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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分類:減隔震政策
在國家2014年發布《關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廣應用減隔震技術的若干意見(暫行)》,大力推廣減隔震技術應用,以及云南省減隔震現行發展的引領下,山西、甘肅、山東、新疆、四川、海南、合肥等省市也開始對部分地區(主要是抗震設防烈度 8 度及以上地區)的學校、醫院等建筑物強制或優先使用隔震技術。其中,山西、甘肅對學校和醫院為強制使用;山東對學校和三級醫院為強制使用;新疆自2016 年起,具備條件的房屋、市政工程等建筑物強制使用;四川、海南對學校和醫院為優先使用;合肥市對于重大醫療用建筑強制使用,學校優先使用。
強制或優先使用情況(主要8度以上)
云南、山西、甘肅:學校和醫院強制使用
山東:學校和三級醫院強制使用
新疆:具備條件的房屋、市政工程等強制使用
四川、海南:學校和醫院優先使用
合肥:重大醫療用建筑強制使用,學校優先使用
雄安:新區范圍內新建三層以上(含三層)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建筑、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人員密集公共建筑應當采用減隔震技術。鼓勵其他建筑工程采用減隔震技術。鼓勵在裝配式建筑中應用減隔震技術,提高建筑抗震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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